。
十五成品保护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针对已修缮的施工部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受到后续施工影响。
十六施工资料
施工中形成的技术文件、经济文件、管理文件,以及反映施工进展情况的各种资料。
十七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在施工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修改设计文件中原定项目施工范围、内容或性质的行为。
十八工程洽商
参与各方在施工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设计变更要求,以洽谈方式调整、商定设计文件中原定修缮做法、材料及工程量的行为,包括
f技术洽商和经济洽商两类。
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项目施工必须依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落实施工技术措施和要求。
二项目施工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并延续古建筑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项目施工应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施工现场管理及修缮技术应符合文物保护、安全施工和环保等要求。
四项目施工应研究、采用符合古建筑时代、地域特征的传统材料、技术及工艺,注意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营造技艺采用传统材料、技术及工艺的修缮项目施工不得分包。设计文件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必须进行现场试验,证明安全、有效,并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
五项目施工参与各方均应树立科研意识,加强对古建筑形制、结构、材料、营造技术、工艺特点、装饰特征等的研究,将研究工作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
f六施工记录、资料整理应与项目施工同步进行,全面记录传统营造技艺及修缮过程,真实反映施工实际情况。
七项目施工中应积极向公众展示古建筑修缮过程和研究成果,培育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向公众开放,开展文物保护宣教活动。
第五条阶段划分
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与保修阶段。
一准备阶段
组建项目部,做好现场复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编制施工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时开展上岗培训,完成施工现场布置和技术、材料、机具准备,满足开工条件。
二实施阶段
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安全、
f技术、材料、质量、进度、造价、资料等方面管理工作,依法合规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和工期目标。
三竣工验收阶段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保修阶段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做好保修阶段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质量缺陷,界定责任归属,解决质量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