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年限、约束条件及违规处罚条款,并签署相应的《品牌授权合同》。
第十三条由公司绝对控股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XX”字样的生产型子公司(除公司以商标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企业外),可向公司申请本企业自有产品(指本企业拥有该产品文号)使用“XX”商标。
第十四条使用“XX”商标,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向公司交纳一定金额的商标使用保证金(以商标使用权作价投资的企业除外);
2、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及商标使用期限,并提供产品的生产批文、说明书复印件等;
4、相关产品包装、说明书在向国家行政机关报批之前,包装设计(图案、风格、色彩、尺寸、材质等)需经公司XX中心认可,产品说明书文字需经公司质量部审核,报国家行政部门备案的最终产品包装和说明书备案稿同时应复印报公司上述部门备案;
5、随时接受公司质量部、XX中心及法务部在其分管职能范围内的检查;
6、接受违规处罚:包括扣除商标使用保证金、终止商标使用权等。
第四章品牌传播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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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经批准在企业名称中冠以“XX”字号的子公司,可以在企业及产品宣传中使用“XX集团××公司”字样,在对外宣传中使用“XX”文字和图案标识;
未经批准在企业名称中冠以“XX”字号的子公司,不得在企业及产品宣传中使用“XX集团××公司”字样,不得在对外宣传中使用“XX”文字和图案标识;
其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派驻干部出任的子公司,经授权可在企业及产品宣传中使用“XX”文字和图案标识。
第十六条经批准企业产品使用“XX”商标的子公司,只可在相关协议或《品牌授权合同》明确的商标使用范围、年限、约束条件内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被授权使用“XX”品牌的子公司,在将制作的拟在各种媒体上发布传播的广告在报送政府广告审查机构审批前,须报公司XX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送审广告经政府广告审查机构审批通过后,须在通过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将广告的样本报公司XX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被授权使用“XX”品牌的子公司无论任何意义和目的的对外宣传,凡涉及介绍公司本部情况的内容,需按照公司本部统一拟定的标准文字内容发布(具体内容可以向公司资产部索取)。
第五章被授权子公司特定经营行为的管理第十九条特许经营以任何形式使用“XX”品牌的子公司,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加盟店之前,在与加盟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有严格的品牌保护约束条款,《特许经营合同》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查后方能定稿。第二十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