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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50096”而不是“GBT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年
f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将《住宅建筑规范》列入其中。但继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编后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今后还收录到《强条》中。
简要介绍《住宅建筑规范》的特点:“全文强制”。分别介绍其三大编制背景:
1性能化指标标准的推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挑战;
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
3)住宅商品化后对住宅质量控制的法律依据需要。
目前明确的结论是:两本规范有必要同时存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中各有地位和执行侧重点。《住宅建筑规范》全文强制。《住宅设计规范》非强制性的条文比例较大。
本次修编重点是避免矛盾,但不必完全一致。有的地方甚至有意区别。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关于住宅套型的低限面积指标,从相关条文的说明中看,似乎只是做了简单的“减法运算”,其实过程颇为周折。(简要介绍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交叉论证的过程)
住宅设计规范综合反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住宅建设水平。特别是规范中的最小套型使用面积指标,在过去的两版《规范》中都是反复论证的结果。(回顾前两版《规范》论证结论)
f本次通过论证,编制组取得以下共识:
1)、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存在量变到质变的关系,没有一定的面积规模,将难以保证其“成套”而变成非住宅。
2)、住宅的4个必备“空间”不是4个必备“房间”。从理论上允许卧室和起居厅,厨房和餐厅等为“共享空间”。规定了“兼起居的卧室”最小为12m2;使最小套型标准压缩到22m2。
3)、坚持用“使用面积”确定标准,明确22m2的最小套型面积不是为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标准。公租房的设计应该按照其特点,突破《住宅设计规范》才有出路。
再次强调《住宅设计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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