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5、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律的二个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统计行政规章:(1)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2)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制定。6、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f7、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