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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青岛市及解放军、武装警察系统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第五条全省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紧紧围绕我省财政经济中心任务,结合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创新机制,注重质量,强化服务,有力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f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一)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工作:1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和管理办法。2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确定、发布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3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继续教育机构工作及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4制定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条件,审查、评定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资质;负责全省网络继续教育政府购买服务工作。5组织开发或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6组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负责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7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二)市、县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工作:1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f2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宣传、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3审核、确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4选定本地区网络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监督、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机构工作情况,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市场。5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工作,审核、确定、监督本地区有关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工作。6协助省级继续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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