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志军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f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税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