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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2、矿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矿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五、报告程序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综合办公室及时向煤矿领导汇报,同时向河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河津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运城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4、当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f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矿承担。六、本规定解释权属煤安全管理办公室。
f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煤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矿安全管理办公室与已进、新进煤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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