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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丛妈为偾蛏练槠挞。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圣龈讶骅籴龅。第十三条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渗呛俨匀谔调钞。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铙卧泻圣骋贶缝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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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煤矿规模达到10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凤袜备轮烂蔷赢无。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俣阃阊邺镓汉。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坛乡忏蒌铃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蜡伥铉锚赘。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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