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三章节能审查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二)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三)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四)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负责。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后应委托
f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或综合乙级以上,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可不进行单独评审,直接予以审查登记备案,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组织评审。项目的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和节能评审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评审时,应通知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参加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节能登记表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一并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