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书》上注明。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对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事项办结后有批准文件或证件需交服务对象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审批结果送达通知单,服务对象领取后签字。送达方式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采取现场递交、邮寄等方式。
第十六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申请后,要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证照、批准文件或《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出具工作。服务对象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事项办理申请,窗口人员应1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
受理事项不予许可(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因服务对象自身原因无故暂停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催办一次并告知最后期限,在最后期限到达后服务对象不能交齐相关材料或达到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实行超时默许制度。窗口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办理机关行政负责人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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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报中心批准,可依法延长期限,由受理窗口出具延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到达前1天通知服务对象。延期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另一份送中心备案。
未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合法报批申请,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管理办申请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视为超时审批部门最高行政首长签署的同意审批决定文件,窗口工作人员凭通知书直接下达相关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实行联审联办制度。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