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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
【颁布日期】19731102【实施日期】19831002
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200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应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9)“最近陆地”。“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澳大利亚东北海面的“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11°00′S142°08′E的一点起至10°35′S141°55′E的一点,再至10°00′S142°00′E的一点,再至9°10′S143°52′E的一点,再至9°00′S1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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