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f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1总则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103防空地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