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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一、危险行为
一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有多种含义,有时将其与犯罪行为同义使用;有时仅指造成危害结果的人的身体动作,没有主观罪过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有时指正当的,合法的行为。危害行为不同于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更不同于合法行为,它是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中心地位,无行为即无犯罪。二基本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或者消极的活动,是客观外正的现象,能够作用,影响外在世界,使外在世界发生变化。思
f想不是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而无外在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所以无意识的举动,如在睡梦中的举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身体的生理反射动作,不可抗力之夏的身体动静,均与人的主观内在意识没有联系,不是人的行为,自然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3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能够侵害或者威胁犯罪客体的行为,表现为人的一系列举动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三基本形态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形态有两种,即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说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在刑法中多数犯罪已作为方式构成,如抢劫,强奸,盗窃,伪造货币,脱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作为是危害行为一种基本形态,具备危害行为的上述基本特征,其特殊性在于: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持刀砍他人头部;将一名妇女按倒,实施强奸行为等。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主城,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如:入室实施盗窃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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