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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2第十一条规定:适用此条条件严格。首先是一方婚前个人出资首付款,此外婚后不动产要求是办理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下,将房产证办理至首付款支付方下时,另一方其实和首付款支付方之间有一次协商的机会。其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即使是归首付方,,接下来的银行贷款很明确是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损失,权利和义务很对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立法者措辞很谨慎,使用了“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的表述,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其目的就是防止民众认识上的误区。最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取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的自由流通,促进不动产在市场中的经济价值,征求意见稿正是秉承和发展了这一理念。从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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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徐安琪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物权法》第九条
f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来看,立法者并未完全排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二)社会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评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就有网友发出过这样的感叹:
“唉,总感觉,这新婚姻法或多或少的拉开了夫妻之间的距离,变得好物质化,不像是谈论一场婚姻,而是一桩买卖。叹息。”
“新法出台后女人再想找有房有车的也许就不那么靠谱了,还有新法对于女人的明显不利会造成诸多未婚女性选择不婚或者是晚婚只同居不结婚!”“只有我们真诚对待婚姻,把婚姻经营好,婚姻法我们只需要放得远远的就行了,如果一结婚就想着分财产,这婚想必离与不离可能也是迟早的事。记住一句话,法律宗旨是公平公正,不劳而获,只想获取不想付出的人谁来保护,就是她们自己,爱你的人不会让你心痛,改变风气,对未来下一代好处颇多,支持新婚姻法,弱者要自强,而非等待保护,这不是理由,爱情是神圣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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