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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家庭婚姻观念的影响
摘要: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正式颁布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其中,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以将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等条例,引发社会激烈讨论。那么《新婚姻法》到底对现代人们的家庭婚姻观念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为此,我们小组做了调查。
一、现状调查
(一)主要内容及含义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新婚姻法》中倍受争议的几个条例。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三人善意购买、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f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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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条例都在房产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样的规定就不免会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也从而使得现代女性的择偶标准和婚姻家庭观念改变了。针对这几条备受争议的司法条例,我们来做一下进一步解释。第十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第七条规定: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认为,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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