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基金业务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宗旨: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目标:确保基金业务规范化运作,提高基金业务开展效率,保证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基金管理业务。第五条基金管理部为公司基金管理工作的承办部门,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管理及退出工作。
第二章基金业务管理流程
第六条按照级别权限,经公司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并需要由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进行投资的,基金管理部作为基金运营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法高效有序的运营管理基金。第七条公司基金业务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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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及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标准,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第四章募集资金
第十条基金管理部在合格投资者甄选完毕后,举行基金路演推荐会,向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伙协议》《基金募集书》。投资者确认后,基金管理部应召开基金合伙人大会,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出资确认书》,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需)。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十三条公司自行销售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