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522【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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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设摊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苏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农牧业、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教育、城市管理、民族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推动规模化、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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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辖区人民政府、旗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其相关规定,保证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