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改善生产经营环境,保障食品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引导集中连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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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族事务、公安、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责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质量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人员卫生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器具。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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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进货查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