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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此外,中小企业采用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其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以1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元手续费。到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交增值税(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甲公司:收入增加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100万元×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万元(20万元×5)。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万元,应交税金18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委托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三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
在税收筹划中可以采取推迟缴纳增值税的措施。例如:利用节日顺延记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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