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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
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区人社局社保科发布时间:20120509浏览次数:244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参照145号文件按50周岁执行。145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二、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以及145号文件印发前已参保、未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可参照14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包括以前中断缴费部分)。三、对按照1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相关原始资料齐全的,按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及相关原始资料不全难以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向前推算15年对应的时间为准。四、按照陕人社发〔2010〕209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应参保缴费年度按14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年度计算,未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计算为应参保缴费年度。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五、未参保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145号文件办理时,1992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费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办理。六、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按照145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其工作或灵活就业期间参保补费的起始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补费)。男60周岁、女50周岁前未在单位工作、之后在单位工作的经历不作为参保条件。七、对符合陕广局发〔2009〕57号、陕农业发〔2009〕171号、陕教人发〔2009〕23号、陕水发〔2009〕94号、陕卫农发〔2009〕523号、陕林发〔2010〕179号、陕民发〔2010〕54号等文件规定、已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人员中
f符合145号文件规定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可参照145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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