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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隔离制度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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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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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报工作。
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二)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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