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聚餐食品留样备查制度
为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属下列餐饮服务情况,应对食品进行留样备查。1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视察活动2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访问活动3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4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的集体用餐5经贸洽谈会、糖酒会、博览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6婚丧嫁娶及各类群体性聚餐等活动,超过100人时
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3、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4、对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对于配餐企业,可以直接在配送好的集体用餐盘份中采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最好达到250g6、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f7、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重要接待活动宜保留72小时。不得冻保存,留样时间满方可倒掉。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
9、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xx月xx日x时、留样人。其它情况则根据需要由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或餐饮单位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10、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严禁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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