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遗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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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和投保方式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期间约定终止日为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的,如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六个月以内,经投保人申请且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如在保险期间届满六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投保人申请且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要求申请延期或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工程因各种客观原因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