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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中有成员为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六)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拆迁工作导致无住房的困难家庭;七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八居住在我市的侨民、侨眷。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
第十四条
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优先实物配租户数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指标分配给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自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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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指标分配后的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配租。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原则上2人(含)以下安排一房一厅,3人(含)以上安排两房一厅。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分配。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柳州市区工作的全国、自治区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安排两房一厅。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七条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的6080收取。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柳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0〕62号)规定标准的50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享受低保家庭可以免缴纳租赁保证金。第十九条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第二十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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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第二十一条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一)调换房屋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二)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货币补贴第五章货币补贴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增加其租赁住房货币支付能力。货币补贴分为租金补贴和租赁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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