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材料;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申请及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暂住证》载明的暂住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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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完后2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三)审核:受城区政府指定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四)核准: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由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第三章分配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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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经核准人均月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以下的无住房家庭,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第十三条享受低保无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廉租住房收入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优先实物配租。(一)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家庭中有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指医保界定的16种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四)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