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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第三人提存。
f二、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主要类型及其通行定义:
准确理解有关动产、动产质押和动产权利质押的法律定义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们深入探讨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办的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广义上包括各家商业银行开办的进出口信用证、进出口押汇、TT押汇、国际保理、代理融通、信托收据、担保提货等遵循国际统一惯例操作的传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也包括近几年新兴推广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就是各家银行开办的以企业动产(主要是机械设备和存货)或动产权利凭证(如货物提单或仓单)作为质押物而发放的短期流动资产贷款、以保证金、动产或动产权利作为质押为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为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业务,以提单或仓单等动产权利质押的“厂商银三方业务”以及贸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贴现和保理业务等。这些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概括来说,就是商业银行在真实贸易背景下以动产或动产权利作为质押为国内外厂商和贸易商提供的用于资助货物流通的各类短期贸易融资业务。(一)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共性及其主要特点:纵观目前国内外商业银行推出的各种本外币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可以将它们的共性与主要特点概括如下:3)多供短期周转可循环使用;各家银行对借款人设定的动产质押授信额度期限一般都在12年以内可循环使用,单笔授信期限一般都限定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都不超过6个月。4)借助银行信用提升商业信用;典型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进出口信用证、进出口押汇与银行保函、担保提货等业务,实质上就是借助银行信用提升商业信用。5)多以存货等动产或提单、仓单等动产权利作为质押;作为对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的控制,各家银行普遍都要求借款人须提供经保管仓库验收足值的足量存货等动产交付银行质押,或是开具以银行为收货人抬头的提单或仓单等动产权利凭证正本交银行质押收持,应收账款转让、贴现和保理业务则要求申请人的应收销售货款必须直接转让给银行或质押贴现,或到期委托银行托收。6)主要以销售货款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f遵循“钱进货出”的监控原则,各家银行均会要求申请人在销售货款回笼至银行指定账户后,才能为企业办理等值质物的解押提货手续,而且回笼货款必须优先偿还到期授信。质物项下的销售收入始终是银行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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