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承租方年缴租金的15进行赔偿并对一方装修投入的设备财产进行全额赔偿以乙方提供的累计装修数额为准”之约定本案被告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应对原告投入的和设备和财产进行全额赔偿赔偿金额为32755700元并按原告丈夫已交年租金的15进行赔偿金额为9600000元共计金额为42355700元。
第五、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应退还向原告多收取的水费、电费25836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在承包期间酒店经营产生的水、电、暖、排污、税费等费用由乙方【即原告的丈夫】承担收费价格出租方按照银川市统一价格执行。而银川市水费价格每吨17元而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却违法双方的约定向原告丈夫每吨收取水费34元每吨多收17元银川市供电局的商业用电每度07元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却违法约定向原告的丈夫收取的电费每度09元每度多收02元上述两笔费用共计多收2583600元。对于这种情况原告的丈夫是敢怒而不敢言否则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就以停电停水相威胁原告的丈夫投入巨大为了能继续经营挽回损失只能忍气吞声。但即使这样仍然不能息事宁人被告李某某、闫某某还是强行将原告的工作人员赶出酒店。因此对于被告李某某、闫某某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向原告丈夫多收的水电费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应当予以退还。第六、本案被告李某某、闫某某、银川市兴庆区银水大酒店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1、首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银水大酒店系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投资举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概念“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之规定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银水大酒店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应当对其法定负责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等相关规定被告闫某某既然是企业的投资人其应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3、被告闫某某分别于2008年9月1日向原告丈夫收取水费144500元、2009年9月25日向原告丈夫收取电费800000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