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受本案原告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质证、认证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我们认为本案原告赵某某主体适格有权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原告丈夫李发雄的去世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之规定本案原告系李发雄的妻子因此其也是共同经营权人之一完全有权继续承包经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李发雄死亡后并不影响酒店的继续经营。其共同经营权人赵某某有权继续经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此本案原告赵某某完全适格有权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同时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闫某某的强制接管酒店、收回经营权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并损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原告赵某某有权就被告李某某、闫某某的强制接管酒店、收回经营权的行为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第二、双方签订的《银水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2008年5月22日李发雄【系原告丈夫】和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系夫妻关系】就银水酒店承包经营事项签订了一份《银水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即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每年承包费为32000000元承包期间酒店产经营产生的水、电、暖、排污、税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收费价格出租方应按银川市统一价格执行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被告违约金按承租方年缴租金的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