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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赔偿并对承租人装修投入的设备和财产进行全额赔偿以承租人提供的累积装修数额为准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交清租金后生效合同期满并结清费用后合同终止。据此我们认为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该合同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第三、合同签订后本案原告的丈夫依约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并为履行该合同进行了大量的投入累计达人民币327557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的丈夫李发雄按约定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了32000000元承包费并向被告李某某、闫某某支付了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其中2008年9月1日收取水费144500元、2009年9月25日收取电费800000元、2008年11月19日收取电费800000元、2008年12月6日收取水费165200元共计达1909700元】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对酒店进行了装饰、装修配置了必要的经营设施累计投入达人民币32755700元整。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足以证实而本案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此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事实依据。第四、因被告李某某、闫某某严重的违约致使原告的投入不能收回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
f济损失。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之约定本案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丈夫李发雄承包该酒店之前该酒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原告丈夫承租后做了大量的广
告宣传改变了一些经营管理措施在短短的一年内使酒店扭亏为盈。被告李某某、闫某某看到原告丈夫改变了酒店的亏损局面后便想收回酒店的经营权。于是在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第二年租金时被告李某某、闫某某一再推脱时间尚早、不用着急并声称这些都是小事情等原因拒绝收取租金。2009年7月1日至第一年承包期满时被告李某某、闫某某便以当时合同签订人李发雄死亡为借口想借机强行收回酒店经营权。7月2日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又对原告经营的酒店断水、断电强行接管该酒店并赶走了酒店的工作人员强行接管酒店。可见被告李某某、闫某某收回酒店经营权是早有预谋的。换言之其强行接管酒店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对此恳请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事实依据。
同时依据《银水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第五条第一项“在乙方正常经营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方全额承担”及另根据《银水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第六条第二项“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的违约金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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