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是债权人相信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保证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夫或妻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既不了解也不掌握更无任何信任可言。再者夫妻双方互为独立的人格其中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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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综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担保这一行为既并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所以该债务是担保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怎么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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