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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折算。
f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计发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6、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
f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除1天工资2、超过5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3、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
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
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第二十五条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1、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2、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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