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f第十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
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
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f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审核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
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
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第二十条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与奖惩第二十二条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