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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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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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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第十三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保密及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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