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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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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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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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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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