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1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应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水平,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切实提高资本质量,加强资本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应充分体现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防范单家银行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损失准备应至少能够覆盖贷款预期损失。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资本充足率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紧密结合。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调整。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境内外附属机构。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管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与本银行总体发展战略相统一与本银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充足率管理体系。
f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体系应包括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治理结构、政策程序、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第一节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二)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审批并监督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三)制定符合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需要的薪酬政策,监督薪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薪酬政策与长期资本水平和财务稳健性挂钩,相关薪酬安排应反映经风险调整的全行长期收益;(四)审批并监督实施中长期资本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