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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f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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