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的,业主应
f当予以配合。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人。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
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二)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保
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三)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投放指导;(四)将各类垃圾分类后分别交由相应的运输单位进行
收运;(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十七条【分类投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易腐垃圾应当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f(四)其它垃圾应当投放至其它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八条【分类收运】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三)对易腐垃圾和其它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收运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收运,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考虑避免噪声扰民、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