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确需迁移的,应当在新的分类收集、中转、处置设施建成后,再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拆除需迁移的设施。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主体】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标准,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首次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场所主管
f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县级市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章分类与投放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四)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分类投放指引和方案的制定】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及时进行修
f订。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垃圾投放时应按照指南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或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既没有物业管理又没有单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