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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f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
f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污染环境和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地产洁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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