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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进城;支持、鼓励和引导对农村可堆肥垃圾就地处置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管理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医院及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规范过期药品回收点的建设和过期药品的回收与处置。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费政策和监督管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宾馆、旅游景点垃圾分类工作。
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将垃圾分类违规违法行为,按失信严重程度记入信用信息库。
本市机关事务局、园林绿化、国资委、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教育引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
f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等环境卫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第九条【年度计划编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中转、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分类处置场所设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焚烧发电、
f卫生填埋、易腐垃圾处置等分类处置场所。第十一条【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同步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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