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与古印度法及其影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同时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摩奴法典》是其代表性的法典。它以婆罗门为中心,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而这种影响力也深深渗透进了古代印度的法制中。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同时,它还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各等级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严格禁止低等级之男与高等级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四是各等级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由于这四大等级和四大特征,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分化出严格的阶级,整体社会法制也围绕着这一制度为中心展开。从古代印度立法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它对种姓制度的严格维护,强烈地保护着高等种姓的权益,例如在债法中,同时借贷者,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婚姻法也严格限定不同种姓的人之间不得通婚。种种诸如此类的规定
f严格控制了不同种姓的活动范围权限,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将各等种姓之间界限明确开来,认为的撕裂了整个社会,将各种不平等性发挥到了极致。高种姓享用到了极大特权,而低种姓却背负起沉重负担,不得不说这正是奴隶制印度社会的严重弊端,这一制度下建立起的法制很难有平等公平而言。一切法制均为保证上层种姓利益而设,极大地压迫了下层民众,这在婆罗门教时期尤为突出。随着阶级矛盾尖锐而应运而生的佛教成为国教后,对原本的种姓制度有一定冲击,佛经逐渐成为了立法的渊源,即便佛教宣扬众生平等等思想,但这对于种姓制度及受其影响较久的古印度法律并没有太大影响,并没能从真正意义上扭转这种局面。种姓制度依旧影响着印度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回过头来看,从一开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