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③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④总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⑤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总行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②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总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③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总行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④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总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总行仍无法
4
f收回债权;⑤因上述①至④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总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⑥由于上述①至⑤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2“存放同业款项”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18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2)总行、各经营机构或相关部门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3)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4)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3“买入返售资产”(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