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一定的限制,相比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少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块。在其业务范围中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
f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这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实行统一的25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92条的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经基本上与中资银行实行了同等的待遇。
二、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的缺陷(一)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的税制存在的缺陷1税制方面存在差异。(1)在流转税制方面的差异。在适用税种上,中资银行需要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多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除缴纳营业税以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银行则免征上述税费。(2)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存在差异。中资银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远远严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基本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招待费、捐赠支出、广告费、佣金等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一般允许据实扣除。而中资银行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超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方面最典型的差异体现在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上,外资银行工资薪金支出根据财务会计账簿记载可以据实扣除,而现行中资银行适用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因为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
f工资水平比较高,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银行税负影响很大。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存在差异。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规
定中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一般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而外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上限为原价的10,而且在可以递延税款的加速折旧法的适用条件上,现行税法对中资银行的限定也比外资银行更为严格。
3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存在差异。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是与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相距甚远,二是中外资银行之间的计提比例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中资银行按照提取呆账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法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