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述题
Lastrevisio
date13December2020
f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3)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外国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其根据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否则便会损害缔结统一冲突法的宗旨,故多以“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作为限制。(5)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总之,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自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有法国、日本等。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方面,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f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①在重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用法院地法;②“双重可起诉原则”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4)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