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而国内法的强制力依据是统治阶级以强制机关为后盾的意志。r
标注:国际法的强制性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措施予以保障。r
⑷国际上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强制实施国际法。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国内法则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r
3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条约对一国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该国是否为该条约当事国)、国际习惯(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组织决议的作用和地位高于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的学说)}。r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r
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r
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r
4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根据条约所属部门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r
⑴《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因此,在民商法律关系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r
⑵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在有关外交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r
⑶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的规定,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r
除有关民商事性质的国际条约、公约外,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一律直接适用,在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公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结合条约本身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结论。r
5国际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始得更改之规律”。r
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是国际法强行规则,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法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r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r
⑴基本特征:各国公认、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r
⑵基本原则的来源: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印和缅甸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r
⑶主要内容:r
国家主权(主权不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