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
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第六条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
f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第七条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
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第八条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第十五条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
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第十六条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
f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第十七条途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