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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部、商务部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实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国家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方案由商务部、财政部另行印发。请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政策,切实保证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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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
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
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方式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
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第六条给予补贴。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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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
f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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