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f(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一)公告文稿;(二)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涉及);(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f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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