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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f(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审核同意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本所将优先考虑其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工作。
八、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信息披露指引。
九、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f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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