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的安全、适用、美观等状况,达到以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约定标准的程序。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执行;(三)检查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四)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核验质量等级;(五)查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各级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均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第六条发包方应配合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未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质量责任。第七条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并附有相应的合格证件。第八条发包方应对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f第九条建设开发单位组织建设的建筑工程,由开发单位承租发包方的质量责任;开发单位出售的商品应出示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开发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文件审核会签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图纸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通用设备,应注明产品规格、型号、性能和质量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对大中型建筑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十一条实行分包的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施工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和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度。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必须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